刚察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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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刚察县红十字会
    机构类型:
  • 人道社会救助团体
    成立时间:
  • 1993-11-17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 0970-8652474
    传真号码:
  • 0970-8652474
    机构地址:
  • 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东大街38号
捐款方式
    户 名:
  • 刚察县红十字会捐赠专用帐号
    账 号:
  • 82010000000128427
    开户行:
  • 刚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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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检查评估表
  • 时间:2012-06-19 来源: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冠名医疗机构建设,全面、客观地了解和评价省内各地冠名医疗机构的管理现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收集各地的建议和意见,现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开展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检查评估表
冠名医疗机构名称: 总分: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日期: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审方法
评分标准
得分
组织建设(10分)
1.成立红十字组织,并设立专门的红十字会办公室。
5
实地查看
成立医院红十字组织并有专门的红十字会办公室,得5分,否则不得分。
 
2.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红十字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认真落实。
5
查看人事资料
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得5分;否则不得分。
 
冠名管理(30分)
1.符合红十字冠名条件
一票否决
查看档案材料
不符合《规定》和《办法》,无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机构、2010年以来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及损害红十字声誉的医疗机构一票否决,取消冠名。
 
2.符合红十字冠名程序
5
查看档案材料
符合申报、审批程序得5分,否则不得分。
 
3.红十字冠名材料齐备
5
查看档案材料
冠名材料齐备得5分,否则不得分。
 
4.红十字冠名名称规范
5
查看档案材料
符合《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第二、四条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5.签署红十字冠名协议
5
查看档案材料
及时签署有效协议得5分,否则不得分。
 
6.按时缴纳会费
5
查看财务材料
按时交纳会费得5分,否则不得分。
 
7.医疗广告
5
查看广告
医疗广告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第二名称未出现在医疗广告中,得5分,否则不得分。
 
红十字捐赠经费管理(10分)
1、用于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社会捐助要专项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5
查看档案及财务材料
资料齐全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2.有支持红十字活动经费。
5
查看财务材料
每年投入一定的活动经费,得5分;否则不得分。
 
宣传教育(20分)
1.采取多种形式(讲座、知识竞赛等)传播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
5
查看活动记录
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得5分;否则不得分。
 
2.冠名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红十字会、红十字运动的了解程度
5
问卷调查
抽查10个医生和10个护士填写问卷,知晓率达90%,得5分;60%-90%,得4分;60%以下不得分。
 
3.设有固定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5
现场查看
查看宣传栏,符合要求,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4.在医疗机构内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及宣传用语
5
现场查看
符合要求,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活动开展(30分)
1.每年开展纪念“五·八”世界红十字日活动
3
查看活动记录
按要求举办“五·八”世界红十字日纪念活动,有活动记录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其他纪念日(如急救日、艾滋病日等)的宣传纪念活动
3
查看活动记录
举办两个以上其他纪念日(除“5.8”)活动得3分;1个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开展红十字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
5
查看影像资料或档案、文字记录
积极开展培训并收到成效(普及率提高、有救护案例),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4.发扬红十字人道精神,救助贫困患者等弱势群体
10
查看材料、随机询问患者
开展面向弱势群体的救助(含医疗救治)项目,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5.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医疗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志愿活动或救护演练,突发情况下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3
查看档案及影像资料
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6.积极参与社会募捐活动
3
查看活动记录
在上级给予募捐任务时积极组织医护人员参与募捐,奉献爱心。酌情给分。
 
7.积极参与当地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定期向当地红十字会汇报开展红十字相关工作的情况。
3
查看档案资料
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评估结果
保留冠名 □
 
整改意见
 
取消冠名 □
 
限期整改 □
 


说明:1. 本评审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和《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2. 本评审标准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解释
红十字会 卫生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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